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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信用证软条款的坑上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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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在信用证运作中置信用证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简言之,软条款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它单方面被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所控制,使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实际上的可撤销信用证。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却可以以单据不符为由将受益人置于不利境地,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银行审单只审核单单相符及与UCP和国际银行标准相符即可,对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开证人可能利用这一缺陷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是受益人难以实现的或不可能实现的条款,即“软条款”,使受益人难以提交相符的单据,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产生原因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的根本原因:“独立抽象”和“严格相符”。独立抽象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银行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严格相符是指银行在审单时,与银行有关的仅仅是单据,单据表面达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也有某些外部原因。比如从进出口双方实力有差距,接受软条款的一方往往在某个方面处于劣势,或是急于成交,或是竞争对手众多,存在侥幸心理或不得已接受软条款。软条款风险识别一、控制信用证生效例如: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THISCREDITWILLBECMEOPERATIVEPROVIDEDTHATTHENECESSARYAUTHORIZATIONWILLBEOBTAINEDFROMEXCHANGEAUTHORITY,WESHALLINFORMYOUASSOONASTHEAUTHORIZATIONOBTAINED.”(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必要的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后立即通知你方)。事实上这是进口商的义务和责任。现在把这种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受益人身上,从而使受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为开证行将来推卸付款责任留下隐患。风险识别:对于“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条款,并不一定是开证申请人故意设定的软条款,因为多年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实际情况应该是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后,由于该进口国对出口国结算的外汇进行额度管制,进口方必须获得外汇额度才可以对外付款,而在信用证开出时,外汇额度还没有获批,因此在信用证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对受益人负责的做法。例如: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方能生效。“THISLETTEROFCREDITISNOTOPERATIVEUNTILWEADVISEPRICE,NAMEOFVESSEL,DESTINATIONANDFINALDOCUMENTARYREQUIREMRTSBYWAYOFAMENDMENT.”(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没有生效,出口方既不能交货,制单也很困难,无法律约束开证行的付款行为。这种信用证虽然写明不可撤销,但加上此类条款,实质是一种可撤销的信用证,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里。风险识别:至于“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方才生效”条款,一般情况下是买卖双方签订了长期的大宗贸易合同,分期执行,一般不固定作价,而是非固定作价,价格随行就市,待信用证开出之后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货物的价格是以FOB术语成交,船名、目的港和最后单据有待买方进一步的确认也在情理之中。当信用证中出现“暂不生效条款”时,受益人可以延迟履行合同,即暂不安排产品的采购或生产,更不能发货,等买方通知外汇额度落实后,或双方商定好价格后再进行操作,以便有效的降低卖方风险,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买方仍不能落实,最好通知对方撤销信用证,或者改为T/T或D/P的付款方式。二、商检软条款这类软条款一般规定:品质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者由开证行核实,或需与开证行存档的样本相符。只有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品质证书才能作为议付单据,其实这种情况是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例如:货物检验符合要求。COPIESOFINSPECTIONCERTIFICATIONISSUEDBYXXXINTHE’LLTDANDSIGNEDBYAREPRESENTATIVEATTESTINGTOQUALITY,QUANTITYANDORDERSPECIFICATION.(要求提供两份香港XXX国际公司代表签署的检验报告副本,证明质量、数量和规格符合要求)。风险识别:通常情况下,两家公司在初做生意时,一见到上述检验条款,常常会让卖方退避三舍,因为如果按此条款执行,不仅增加了费用,更是害怕买方派来的商检人员的故意刁难。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条款却规定“品质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违背了正常国际贸易程序。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是买方指派的人来检验货物的质量,卖方应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只要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就可顺利通过检验,若质量有问题,可耐心与客户协商解决,或者委托中介商检公司进行检测,这样双方都放心,对双方公司也都合理。例如:指定特定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IONISSUEDANDSIGNEDBYAUTHORISEDPERSONSOFL/CAPPLICANTBEFORESHIPPING,WHOSESIGNATURE(S)MUSTBEINCONFORMITYWITHTHERECORDSHELDINOURFILESCERTIFYINGTHAT……(商检证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有权签字的人在转运前出具并签字,其签字必须与其在开证行预留印鉴一致并证明……)。风险识别:货物商检环节是信用证软条款最易出现的环节之一。比如说买方需要出具某一指定机构的检验证书,但该检验机构在国外,而且出具报告时间又很长或者相关费用相当高昂,很可能在时间上或者费用上有不允许的地方。还有在信用证中常出现“正本提单随货走”的条款对出口商也是很被动的,因为货权很可能在付款之前已经被转移了,如果单据一旦有什么不符点的话,银行拒付而货权却已经转移,出口商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类似的事件在国际贸易中是屡见不鲜的。如果受益人换位思考,站在买方的角度似乎又可以理解,毕竟派自己的人来检验货物更放心一些,因为谁都不希望花了钱买回去的货是次货。三、装运软条款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各种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第一种情况是在单据上规定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如“目的港和装运日期将以修改信用证的形式通知”,这种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将风险转移至受益人的软条款同样在市场和国际形式不利的情况下成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和借口。第二种情况是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船只在海上航行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很难确定能否在特定日期内租到指定船只。对于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第三种情况是指定转船船名。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是否可以转移到指定的船只也是十分不确定的事。第四种情况是规定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的形式发出后才能转船。在这种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从而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理由。四、交单期与规定日期不符例如:交单期早于规定日期。“DOCUMENTSTOBEPRESENTEDWITHIN15DAYSAFTERTHEDATEOFISSUANCEOFTHESHIPPINGDOCUMENTSBUTWITHINTHEVALIDITYOFTHECREDIT.”(文件的交单日期为装运单据签发后的15天内,但是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风险识别:按照UCP的规定,单据的交单日期为装运单据签发后的21天内。上述条款规定15天内交单,显然与UCP的规定不符,有的信用证甚至规定单据的交单日期为装运日期签发后7天内,这无疑是让受益人尽快交单。这样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买方收货比较稳定,并不一定是买方故意缩短交单时间,置受益人于被动的地位。应对交单日期早于规定日期和货物到达后才付款的策略,就是早备货,早发货,早交单,尽量避免问题出现以后,双方意见不合所导致的种种麻烦。例如:部分装运或转船的规定。PARTIALSHIPMENTS43P:NOTALLOWED(不允许部分装运)TRANSHIPMENT43T:NOTALLOWED(不允许转船)LOADINGINCHARGE44A:CHINA(装运港:中国港口)FORTRANSPOPTTO44BORTLOUIS(目的港:毛里求斯路易斯港)LATESTDATEOFSHIP44C:(最迟装运期限:年3月10日)风险识别:其中,部分装运有两层含义:(1)把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装运出去;(2)把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按照受益人的意思分期分批分数次装运出去,也就是说,既可以一次性地装运、也可以安排数次装运,信用证对此不作限制。此案例中,若双方在达成交易之前,由于卖方货源紧张,为保证给买方供货,又给予卖方方便,双方原来商定的是可以部分装运的,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允许部分装运。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一种可能是由于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行的疏忽,导致出现了关键的错误;另一种可能就是买方在交易谈判达成以后,单方面改变主意,要么就是故意刁难。货物从中国港口发运到毛里求斯,如果起点到终点之间可以直达,那关于转船的规定无论是否允许,似乎没多大意义;但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允许转船或转运,而货物又必须转船或转运的条款,否则会逾越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会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关于此种转船的规定,除了交易方事先商定的之外,很多时候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不论遇到以上哪种情况,卖方都需要谨慎考虑信用证中相关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买方的真正意图是什么。必要的话双方可进行及时的沟通,如果是因为误会造成,及时修改信用证就可以解决,这样既保证了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也避免了误会的进一步恶化。而如果确是对方的有意刁难,且执行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和风险,此时受益人决不能勉为其难,以免埋下祸根。其他文章链接:信用证(L/C)实操那些事(一)信用证(L/C)实操那些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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